连江县总医院(连江县医院)牙科种植机、超声骨刀机、牙科治疗椅等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MGC-TP******** 项目名称:牙科种植机、超声骨刀机、牙科治疗椅等采购项目(二次) 预算金额:17.********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7.********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合同包品目号品目名称主要技术及服务要求是否允许进口产品数量最高限价(元)交货时间11-1牙科种植机详见第三章谈判内容及要求否1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货1-2超声骨刀机详见第三章谈判内容及要求否1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货1-3牙科治疗椅详见第三章谈判内容及要求否1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货1-4口腔种植工具盒详见第三章谈判内容及要求否2套********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货合计:********/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货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承诺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相关附件)的,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招标(采购)文件有不同要求的以此为准;二、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 ①投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②投标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③投标货物若属于中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范围内的,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若有)。2、投标货物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请提供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专项说明函(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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