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国道108线忻州境内砂河至石岭关段改建工程设置收费站专项审计谈判采购项目 |
交控集团招采认证编号: |
202 |
采购方式: |
谈判采购 |
招采类型: |
服务 |
招标文件获取开始时间: |
2025-04-08 12:00 |
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2025-04-11 12:00 |
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 |
2025-04-15 09:30 |
开标时间: |
2025-04-15 09:30 |
项目名称 |
国道108线忻州境内砂河至石岭关段改建工程设置收费站专项审计谈判采购项目 |
项目编号 |
2025 |
招采方式 |
竞争谈判 |
招采类型 |
服务 |
招采文件获取开始时间 |
2025-04-08 12:00:00 |
招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2025-04-11 12:00:00 |
开标时间 |
2025-04-15 09:30:00 |
开标地点 |
(请登录) |
国道108线忻州境内砂河至石岭关段改建工程设置收费站专项审计竞争谈判采购项目 已具备釆购条件,现面向全社会进行竞争谈判。
1 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 国道108线忻州境内砂河至石岭关段改建工程设置收费站专项审计竞争谈判采购项目
1.2 采购人: 山西路桥集团忻州国道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1.3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范围: 本项目申请公路收费权益专项审计服务、出具审计报告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及其他相关服务 。
标包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最高限价 |
备注 |
一 |
设置收费站专项审计 |
对项目投资主体、项目手续的合法合规性、项目建设管理及资金筹措到位情况、履约情况、项目完工、验收情况、其他与设站收费相关及审计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价,对该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站收费审计报告及设站收费送审资料意见等。 |
19万元(含税6%) |
2.2 服 务 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至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通过甲方及送审机构评审止 。
2.3 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
2.4 质量要求: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国家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1)资质要求: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一般纳税人资格,须具备 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资质且合法有效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2)财务要求:近一年(2023年或2024年)流动资产不小于流动负债(以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并可查验;新成立企业、新晋升为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可提供上年度纳税信用评级证书、当年度动态信用等级证明或截至投标日上月末的无欠税证明)。
(3)业绩要求:近3年(2022年4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从事过1项同类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协议书及对应金额的发票为准(若为阶段性成果,应至少提供两个日期的发票;其他发票金额小于合同额的情形,还需提供采购方出具的履约完成证明))。
(4)信誉要求:供应商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 2022年4 月1日至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未处于被责令停业,响应资格未被取消,财产未被接管、冻结,未处于破产状态;供应商近三年未因发生过骗取成交和严重违约、违纪违法、质量事故及重大合同纠纷被行业主管单位或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明确禁止参与投标并且目前正处于处罚期内。
(5)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要求:项目负责人1名,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须在本单位注册,至少从事过1项同类业绩(业绩证明资料以合同协议书为准,若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则还需提供业主证明资料),须提供可体现项目负责人为供应商在册员工的社保证明,以近一个月内供应商登录社保局网站下载的社保证明材料为准(若当年无缴纳记录则至少缴至上一年12月)。
(6)其他要求: 参与供应商须为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内单位 。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具有投资参股关系或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相互兼职的关联单位,同时参与了本项目同一标包的响应。
(4)其他: / 。
3.3 供应商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供应商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成交无效,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 本次采购 不接受 联合体。若为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家,并满足以下条件: 。
3.5 本项目每个供应商最多可对(具体数量)个标包响应;每个供应商允许成为 个标包的成交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