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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新能源车辆租用社会充电桩充电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5-04-28 车辆   中国邮政集团   车辆租用  

一.项目概况

   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委托,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新能源车辆租用社会充电桩充电项目进行公开竞争性磋商采购,采购人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资金为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竞争性磋商采购。

二.项目基本情况:

2.1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新能源车辆租用社会充电桩充电项目;

2.2项目编号:RS20

2.3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及要求:

2.3.1本项目采购①供应商的充电桩场地需覆盖市内各个区域,方便使用单位就近充电。②各充电桩场地的充电桩数量需达到7个以上(7千瓦、30千瓦、60千瓦、120千瓦)方能满足52辆车辆充电需求。③由于充电电费价格同等,采购方式依据充电服务费、充电桩分布区域情况、场地充电桩数量、停车费免费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可否满足新能源车辆充电需求。

2.3.2技术(服务)规范: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同时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技术(服务)规范要求。

2.3.3中标供应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全额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3.4本项目完成招标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采购人通过流程优化、工艺改造等提高工效或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规定前提下,经与中标供应商协商,如结算价款有压降(金额、结算标准、付款方式及条件),或合作条件、质量等合同条款有调整,需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

2.4预算金额:32.4万元(含税),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据实结算,是财务预算内项目,费用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承担,投标单位需报总价和单价,均不可超过最高限价(具体详见:租用充电桩费用明细),否则视为废标。该项目所有金额均为含税价格。

2.5服务期限:自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起,有效时间为一年。

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政府主管部门、甲方上级邮政企业政策变化等情形,甲方可以提前 30 日通知中标公司解除合同并且免于向中标公司承担责任。

2.6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7服务目标:优质服务。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3.1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2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严禁各类形式的资质挂靠。

3.5明确出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采购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应否决其投标。

   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属于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电子采购平台及工具等技术分析,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脑或附属设备、加密工具软件制作,或使用同一IP地址上传,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8)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3.6递交投标(应答)文件的设备需为投标人自主可控的电脑终端设备,不得与其他潜在供应商使用同一台电脑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如开标/评审后发现不同投标(应答)人上传投标(应答)文件的网卡信息/MAC地址、CPU信息/CPUID信息同时完全一致的,对本项目该投标(应答)人投标(应答)的标包/标段予以否决。

3.7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含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前推180日历天),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的相关信息或承诺书);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8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自然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能够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发票。

3.9具有近三年(2021年至2023年)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21年以后成立的公司可根据成立时间提供相应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0其它信誉要求:供应商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等问题,未存在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出具承诺)。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的企业请于2025年4月28日—2025年4月30日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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