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湖北交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的子公司)已承接 当阳市城乡统筹融合发展 项目,根据项目进展,对本项目交通安全材料组织询比采购。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 项目概况
S311郭场至窑湾改扩建工程第一期工程施工段落起讫里程为K8+200~K12+448、K12+968~K16+000,路线全长7.28km,其中新建5.68km、改扩建1.6km,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24.5m,设计车速80km/h;城镇段路基宽度19.5m,设计车速60km/h。
S342项目起于当阳市河溶镇,接253省道,沿S342老路向东,经李家贩、徐家湾至高店子村进入当阳市与沙洋县交界处董家岗村,路线全长7.633km,设桥梁26.04m/1座,涵洞26道,按双向两车道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8.5m,设计车速60km/h。
2.2 采购范围
本次采购共划分 1 个合同包,具体采购范围如下: 龙门架96m,八牌一图18套,宣传栏20套,宣传围挡画300㎡,市政围挡400m,洗车平台1个,交通锥1000个,交通柱(PVC)750个,滚塑水马1000个,防撞桶800个,格栅式围栏200套,网片式围栏200套,分配电箱25个,开关箱50个,安全帽625顶,反光马甲400件,各类防护服550件,灭火器210罐,各类安全标识标牌600个,各类公示、宣传、制度、指引标识牌若干等。
2.3 供货起始时间: 2025年7月 ,具体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2.4 供货地点: 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河溶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具体供货地点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
2.5 质量标准: 执行材料标准及《湖北交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防护标准化图册》的相关要求,具体以采购人需求为准。
3.1 供应商必须为湖北交投集团电子采购平台注册供应商库内前期参与洽谈且经采购人审核作业能力强、类似业绩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供应商(未通过本项目前期洽谈的供应商如参加本项目申请,其申请将被否决,请谨慎报名)。建设集团2024年信用评价结果中,材料类AA、A级供应商可不参与洽谈直接报名。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见附件2。
3.2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申请。否则,相关申请将被否决。
3.4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信誉最低要求):
3.4.1 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
3.4.2 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5)上一年度信用评价被交投集团公司或建设集团评为D级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6)近三年度被列入交投集团公司或建设集团“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3.5 供应商如成交,采购人将依据建设集团供应商信用评价相关管理办法对成交人进行考核。
3.5.1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供货能力、材料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履行良好的成交人,将被列为优秀或核心供应商(A或AA级),在建设集团及其子(分)公司后续合作任务的承接过程中可获得加分权力增加成交概率,且可以降低履约担保的缴纳比例。
3.5.2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供货能力、材料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履行较差的成交人,将被列为较差供应商(D级),一年内不得在建设集团及其子(分)公司范围内承接任何业务。
3.5.3 有如下违约行为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同时对于有如下违约行为的成交人将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在建设集团及其子(分)公司范围内承接任何业务。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供应商资格;
(2)提供虚假材料参加采购活动、骗取中标,包括以他人名义投标;
(3)在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采购人、评审专家串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竞争;
(4)向采购人有关当事人、评审专家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被查实的;
(5)供应商或为其服务的供应商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造成网络舆论、农民工聚众讨薪、越级上访、恶意举报、恶意诉讼、阻碍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等,或以非法手段、渠道获取证据材料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和投诉,给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6)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造成项目经理部严重损失的;
(7)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8)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文件)约定,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或者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9)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文件)约定,将成交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将项目再次分包;
(10)交付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对公司名誉或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11)其他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或因其行为严重损害采购人利益的情形。
3.5.4 对于有上述3.5.3项所列违约行为的成交人,采购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清退出场,同时不免除成交人对已供货部分材料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履约担保采购人有权不予退还。
4.1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于2025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4日23时59分止(北京时间、下同)下载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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