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污水处理厂迁扩建EPCO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0-08-12 水处理   污水处理   污水处理厂  

             
一、招标条件
1.1项目名称: 怀宁县污水处理厂迁扩建EPC+O项目(二次)
1.2招标人:安徽省怀宁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3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4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怀宁县污水处理厂迁扩建EPC+O项目(二次)(近期规模为 4.0 万 m³/d,远期规模6.0 万 m³/d),工程内容包括:厂外提升泵房、污水提升泵房、曝气沉砂池、多模式AAO池、二沉池、斜管沉淀及接触消毒池、转盘过滤器、污泥泵房、储泥池、脱水机房、除臭装置、鼓风机房及变配电间、加药间、综合楼、机修间、门卫、进水监测房、出水监测房、开槽埋管DN800碳钢管2000米等及配套附属设施。负责污水处理厂试运行至达标排放并通过环保验收,污水处理厂按标准运行八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准四类标准水质。本次招标的工程费用约为16206.51 万元(其中设备购置费约5996.66 万元);污水处理服务费<1.00元/m³(污水处理服务费=固定单价+可变单价)。
2.2项目编号:皖H620038
2.3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怀宁县污水处理厂迁扩建EPC+O项目(二次)。
2.3.1设计:承担本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专家评审、施工图审查及后续跟踪服务等。
2.3.2施工总承包:承担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图纸及设计变更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本项目相关全部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安装;直至竣工验收、调试及整体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2.3.3运营:负责污水处理厂试运行至达标排放并通过环保验收,本项目约定通过环保验收后正式进入运营期,污水处理厂按标准运营八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准四类标准水质。
2.4工期:建设期2年(含设计周期,其中试运行和环保验收不超过90日历天),运营期8年。
2.5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三、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及机构代码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注:若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3.2投标人(或联合体中设计方)须满足下列资质条件之一。
a.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b.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c.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3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施工方)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4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资格;
拟派设计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资格;
拟派施工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同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无在建工程;
拟派运营负责人具备环境工程类专业或给排水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提供职称证书。(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运营负责人须提供最近一年来任意时间段连续六个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注:在满足要求时,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由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兼任,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须独立设置,不能一个人同时兼任。
运营负责人可以由独立投标人的子公司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子公司(须绝对控股,控股比例超过50%)员工担任,其社保证明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子公司(须绝对控股,控股比例超过50%)提供也可认同,但必须提供控股股权证明材料。
3.5业绩要求:
(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须具有至少1个正在运行维护(不含调试或试运行或期满移交)的单个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规模达到4万立方米/天(含)的污水处理厂运营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关键页及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
(2)自2014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担任过处理规模达到4万立方米/天(含)的污水处理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关键页及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
注: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的绝对控股子公司(投标人持股比例高于50%)具有运营业绩的,可视为投标人具有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绝对控股子公司正式签署的合同及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3.6信誉要求: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运营负责人均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均需满足信誉要求。
3.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数量不超过3家,且运营单位有且仅有1家并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牵头人,签订协议后,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加入其它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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