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称 |
厦门市高殿水厂拆建腾地及深度处理改造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 |
招标阶段 |
全过程咨询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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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中“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投标保证金”修改为“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其余内容不变。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补充第11条款:“11、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即全部响应评标办法前附表的2.1.1形式评审、2.1.2资格评审、2.1.3响应性评审、评标办法和标准中3.2.5条款的内容),同时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响应性评审,即投标人投标报价金额应按照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各子项(工程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全过程造价咨询费、工程招标代理费)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金额填报,且响应认可招标文件中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各项费用的计取方式及要求,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评分相等时,以商务得分高的优先;如果商务得分也相等,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以上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确定排序。” 三、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内容修改为:“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评分相等时,以商务得分高的优先;如果商务得分也相等,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以上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确定排序”。招标文件涉及此内容的均作调整。 四、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报价评分中第2种”的内容修改为:“第2 种:响应性报价。各合格投标人的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后的投标报价响应招标文件规定报价的得满分。不符合的,作废标处理。” 五、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技术部分”的内容作修改,具体详见本答疑纪要附件1: 六、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中“⑤业绩证明资料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或协议书)等;时间以最近一份证明材料的时间为准。合同(或协议书)中应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工程业绩”指标,否则, 其业绩不计。”修改为“⑤业绩证明资料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或协议书)等;时间以合同(或协议书)的时间为准。合同(或协议书)中应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工程业绩”指标,否则,其业绩不计。” 七、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中“企业业绩与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负责人业绩不可重复计算。”修改为:“企业业绩与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负责人业绩不可重复计算;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负责人的业绩也不可重复计算。” 八、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中“②如由于投标人名称变更,造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用评价系统公布的与变更后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投标人应当在资格商务文件中附上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扫描件”修改为“(5)如由于投标人名称变更,造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用评价系统公布的与变更后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投标人应当在资格商务文件中附上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扫描件。如投标人未提供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扫描件件,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信用分按0分计取,投标人不得有异议。(6)投标人应在资格商务文件-其他材料中附上企业信用得分的网站截图页”。 九、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二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3.2.5(7)”内容修改为:(7)投标报价金额未按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各子项(工程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全过程造价咨询费、工程招标代理费)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金额填报的。 十、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件及格式”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0.7条款中“服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根据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明细及支付方式]中的取费标准确定,若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中的取费标准不适用于该服务变更,则双方应达成新的取费标准。”修改为“服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根据附件6[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明细及支付方式]中的取费标准确定,若附件6中的取费标准不适用于该服务变更,则双方应达成新的取费标准。” 2、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0.7条款中“在此情况下,咨询人应基于其付出的时间,根据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明细及支付方式]的取费标准获得补偿”修改为“在此情况下,咨询人应基于其付出的时间,根据附件6[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明细及支付方式]的取费标准获得补偿。” 3、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二)设计咨询服务义务中“(13)设计人不得以设计费支付不到位为理由,拒绝提供设计成果,如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工程损失,应由设计人做相应赔偿。”的内容删除。 4、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二)设计咨询服务义务中“(14)若委托人对规模、方案或专项设计提出调整或其它意见,设计人应及时按委托人要求调整方案,不另增加费用。若因政府原因导致该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相关指标的变更,甚至取消该项目,善后处理以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否则相应损失由设计人自行承担。”修改为“(14)若委托人对规模、方案或专项设计提出调整或其它意见,设计人应及时按委托人要求调整方案,不另增加费用。” 十一、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二、投标函附录”作调整,具体详见本答疑纪要附件2。 十三、本工程投标截止时间由2022 年09 月 16 日10 时 45 分00 秒修改为2022 年09 月 23日10 时 45 分00 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