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包 |
供应范围 |
细目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控制 单价 (不含税)(元) |
增值 税率 (%) |
控制总价(元)(含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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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1 |
暂定为龙岩地区高速公路,具体以买方通知为准。 |
1 |
AC-16C沥青混合料拌和(不含沥青) |
t |
7239 |
205 |
13 |
1676914 |
满足路面维修各结构层规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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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C-20C沥青混合料拌和(不含沥青) |
t |
3622 |
190 |
13 |
777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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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ATB-25沥青混合料拌和(不含沥青) |
t |
570 |
185 |
13 |
119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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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薄罩面沥青混合料拌合(不含沥青) |
t |
4059 |
217 |
13 |
995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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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混合料运输(包含高速公路通行费) |
t*km |
1471550 |
1.2 |
9 |
1924787 |
此处运量为采购人预估运量,报价时由供应商根据拌和楼运距自行测算填入,评审时以采购人的复核结果为准计入总报价,含高速公路通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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铣刨料运输(包含高速公路通行费) |
t*km |
375634.35 |
1.2 |
9 |
491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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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元) (含税) |
元 |
5985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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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设有最高控制单价及最高控制总价,供应商首次报价或者修正后的最终报价不得高于上述规定的最高控制单价及最高控制总价,否则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增值税率为统一报价而暂定的费率,供应商应按照以上所列费率计算,否则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实际根据供应商开具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实结算。 2、清单表中的材料及服务供应周期为8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在供货周期内,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根据沥青混合料配合比及施工计划等要求及时供货,具体供货时间以采购人具体通知为准。 3、清单表中的数量均为统一报价而暂定的数量,供应的范围包含但不局限于上表所列的路段,实际以采购人的通知为准。采购人有权根据工程进度等情况对供货范围、混合料类型及供货数量进行调整,最终供应数量根据实际供货情况结算。供应商应考虑可能因取消供货、实际供货数量与清单中数量差异较大、运输区域范围发生变动、车辆采用标准轴载运输(严禁超限运输)而产生的报价风险。 4、沥青混合料及铣刨料运输以t.km计,其中表中所列的沥青混合料运量及铣刨料运量均为预估运量,沥青混合料运量由供应商根据所投的拌和楼位置自行测算运量并填入报价,评审时以采购人复核后的沥青混合料运量为准计入总报价,具体测算表详见附件1、2023年度龙岩地区高速公路沥青混合料拌和委托加工及运输采购项目混合料运距计算表(另附EXCEL文件);铣刨料运输若采购人指定弃渣点的,弃渣运距按实际运输距离计算,否则将按35km弃渣运距包干并自行处置,铣刨料以铣刨路面实体体积按2.35t/m³的比重计。 5、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沥青混合料拌和的所有费用以及为提供和完成合同规定的货物和服务所需的碎石、矿粉、抗剥落剂、木质素纤维、拌和楼加工、拌和人工、机械设备使用费、水电费、柴油、重油、拌和场地、试验检测、利润、税费、混合料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的运输费、运输混合料产生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运输往返)、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沥青材料由采购人提供。 6、混合料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的运输费已包括为提供和完成合同规定的人工(工资、住宿、伙食、交通费等所有费用)、燃料(车用)、车辆进出场费、调度转场费、返空费、利润、车辆维修保养费、环保处置费、等时费、车辆覆盖费(含人工和物资)、空车绕行、工期延误、车辆保险费、驾驶人员人身保险、协调费(与当地交管、运政及相关政府部门等所有管理部门)、安全措施费、运输途中相关证件的办理费、由各种事故引起的一切费用、税费、高速公路通行费(运输往返)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 7、供应商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与采购人无关的外围干扰及各种纠纷由供应商自行解决,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高速公路通行进出站的站点须征得采购人同意。 9、当运输车辆在拌合楼完成混合料装载时,必须立即在混合料上加盖帆布和棉被以提高保温效果。 10、采购人施工过程中,可能同时开展2-3个作业面,一个工作面的运输车辆至少要求≥26部,二个作业面的运输车辆至少要求≥50部,三个作业面的运输车辆至少要求≥70部,若采购人要同时开展2-3个作业面,需提前10个日历日通知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对运输车辆的调配,并将此考虑进报价内,否则将按违约进行处罚。 11、实际供应数量超出合同包数量时的调价要求: a.若报价清单中任一细目实际供应数量比合同暂定数量增加在30%以内(含30%),则按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b.若报价清单中任一细目实际供应数量比合同暂定数量增加在30-50%范围以内(含50%),数量增加部分的结算单价在合同单价的基础上下调1%; c.若报价清单中任一细目实际供应数量比合同暂定数量增加在50-70%范围以内(含70%),数量增加部分的结算单价在合同单价的基础上下调2%; d.若报价清单中任一细目实际供应数量比合同暂定数量增加在70%以上,数量增加部分的结算单价在合同单价的基础上下调3%; 12、若因采购计划调整,采购人要求由成交供应商提供所需的改性沥青,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按照实际使用的改性沥青的数量进行结算,单价按照《福建交通造价信息网》公布的所在地当月国产改性沥青的信息价计算。 13、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他人,若发现转包,采购人将不予退还其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成交人按转包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