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编号:GXTC-
三、项目概况:
序号 |
采购内容 |
单位 |
数量 |
最高限价 (万元)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1 |
某型车辆系列稳定器系统部件综合检测仪 |
套 |
1 |
65.00 |
合同签订后6个月 |
招标人指定地点 |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军内单位除外);
5.投标人在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前3年,未在经营活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或未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6.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期间,未被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加军队装备采购活动;
7.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8.投标人为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得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11.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三级(或以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且证书有效;军内单位须提供上级主管单位保密委员会出具的保密资格证明;
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已过期但已办理完成续期手续的,除提供原证书复印件外,还须提供证书颁发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未取得保密资格证书但已通过保密资格现场审查,须提供保密认证审查单位出具的完成相关审查的证明材料;
(2)投标人须建立国家标准或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认证证书(认证范围涵盖采购产品或同类产品的生产,已完成“两证合一”的单位提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3)具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承制范围涵盖采购产品或其同类产品(以供应商提供的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副本为准)。尚未列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含过期复审),但已经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且承制范围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企业,须出具军兵种装备部、信息支援部队、武警部队装备部机关合同监管部门,以及军委机关分管有关装备部门履行相应职能的机构(军事代表机构出具证明无效)证明其已审查通过的证明文件(在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对于《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不在有效日期或副本范围未涵盖所响应项目的单位,响应文件中应包含军兵种装备部、信息支援部队、武警部队装备部机关合同监管部门,以及军委机关分管有关装备部门履行相应职能的机构(军事代表机构出具证明无效)出具的完成续审、扩大范围审查或重大事项专项审查等相关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不具备承制单位资格处理);
说明:根据国家或军队规定,如供应商无法提供上述条款证明材料的,应提供相应的国家或军队规定及加盖公章的说明函,并保证其真实性。
(4)近三年内,主动退出《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的单位,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被吊销的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5)本项目不接受从事代理、销售等非科研生产性质的单位投标,投标人应为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商。
12.未购买并领取招标文件的,不得参与投标。
五、招标文件购买时间
(一)购买时间
2025年01月07日至2025年01月14日(每日09:00—12:00、14:00—17:00,北京时间,公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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